当前位置: 首页 > 权力事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证)
类别 |
行政许可 |
审批部门 |
泰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证) | 权力基本编码 | 360123025002 |
| 设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规程》全文引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
||
审批业务
| 序号 | 业务名称 | 办理机构 | 办理深度 | |
|---|---|---|---|---|
| 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证) | 泰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