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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类别 |
行政许可 |
审批部门 |
泰和县教育体育局 |
| 项目名称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权力基本编码 | 000133002000 |
| 设定依据 |
法律依据《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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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业务
| 序号 | 业务名称 | 办理机构 | 办理深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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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泰和县教育体育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