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法规名称 | 类型 | 法律文号 | 条款名称 | 制定机关全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法条链接 |
|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赣府厅字20149号) | 规章 | (赣府厅字20149号) | 无 | 江西省政府办公厅 | 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 查看详情 |
|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 规范性文件 | (国办发〔2004〕21号) | 试点的范围、内容、目标、原则和组织管理、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 | 人口计生委、财政部 | 二、试点的范围、内容、目标、原则和组织管理 (一)试点范围 从2004年起,首先在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省和重庆市,以及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江西、安徽、河南、湖南、湖北各1个地(州、市),贵州省遵义市进行试点,同时鼓励东部省份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自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国推开。 (二)试点内容 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在部分地区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确保这一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体系。与地方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紧密结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试点目标 1.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稳定低生育水平。 2.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3.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4.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四)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五)组织管理 试点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 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设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国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全国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试点地区应建立相应协调机制,组织实施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实行申报与审核制度。初步拟定的试点地区按要求向国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报送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奖励扶助资金安排计划,经国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复后,正式纳入国家试点范围。各省(区、市)自行开展试点的地区报国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试点地区省级人口计生委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本地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 (二)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地(市、州)、省(区、市)、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 查看详情 |
| 《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规定》(赣财教〔2012〕91号) | 规范性文件 | (赣财教〔2012〕91号) | 国家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的申报条件、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扶助对象的申报及确认程序 |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口计生委 | 一)国家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的申报条件 1、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夫妇双方或半边户(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 (2)年满60周岁。 (3)1973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2、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制度对象年龄满60周岁后,按照不重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再重复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二)农村一女、二女家庭父母绝育术奖励制度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农村二女家庭以及主动放弃生育二胎的农村一女家庭,2012年1月1日后夫妇中落实了绝育手术的一方。 2、农村以往生育一女一男家庭, 2012年1月1日后男孩因故死亡且不再生育而成为一女家庭,夫妇双方中落实了绝育手术的一方。 对因假资料、假证明、假手术等导致条件确认错误,或者领取绝育术奖励后又生育的,应收回已发放的奖励金。 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扶助对象的申报及确认程序 (一)国家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的申报及确认程序 1、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及确认程序: (1)个人申请。 (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级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设区市和省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2、特别扶助对象的申报及确认程序: (1)个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级分别资格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并公示。 (4)设区市和省人口计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三级以上《残疾人证》。 (二)农村一女、二女家庭父母绝育术奖励制度对象的申报及确认程序 1、个人申报。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报,由村(居)计生专干协助填写《江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父母绝育术奖励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式样附后),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及绝育手术证明材料。 2、村级评议。村(居)委会以适当的形式对申报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评议,经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报送乡(镇、街道)计生办。 3、乡级初审。乡(镇、街道)对申报对象生育、绝育的情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计生办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4、县级审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上报对象生育、节育的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到施术单位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拟予奖励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批准之后反馈至乡(镇、街道)计生办和村(居)委会。 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在批准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奖励对象本人。 5、汇总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的《江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父母绝育术奖励对象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报送至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设区市负责对县级报送的《汇总表》进行汇总,并于2月10日前报送省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 |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