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20153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1026014832422Y436201530100001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泰和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科)室 转移登记股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2361026MB02927604
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其他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信息
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减免收费的情形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 3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诺办结时限 3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泰和县市民之家A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股)
  • 窗口地址
    泰和县市民之家A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股)
  • 工作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错时服务:中午12:00-14:00 节假日延时服务: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 电话号码
    0796-8638699
  • 咨询邮箱
    thbdc8638@126.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泰和县行政服务中心
  • 窗口地址
    泰和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公室205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延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 电话号码
    0796-8638698
  • 投诉网址
是否支持通办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受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予以受理: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一致;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齐全、有效; 3.申请转移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一致;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被查封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5.涉及买卖房屋等不动产,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受让人与预告登记权利人一致; 6.设有抵押权的,是否记载‘是否存在禁止或者限制抵押不动产转让的约定; 7.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已提交土地价款和税费缴纳凭证; 8.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完备,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 9.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冲突。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查看详情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国土资规〔2016〕6号)第九章第3节自然资源部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1.买卖、互换、赠与的;2.继承或受遗赠的;3.作价出资(入股)的;4.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查看详情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一条自然资源部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查看详情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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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证书结果样本结果样本
问题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以前依法取得的土地、房屋、林木等不动产证书是否继续有效?是否一定要换新证?
答案不动产统一登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土地、房屋、林木等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权利人依法办理变更、转移、更正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